关联公司借款利息规定 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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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借款利息规定

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如何开票?

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如何开票?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营改增办法明确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接受方不能抵扣,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毫无意义.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34金融保险业#34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会计分录如下: 归还拆入资金时: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利息如何支付和纳税?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之间拆解资金,利息如何支付和纳税?
因为股东相同,那么这两个公司我们可以把它视为一个公司,统筹来看!
这玩意儿咋说呢?
举个例子,抛却相同股东这个前提,先说说两个公司之间拆解资金,正常情况下,一方支付利息,一方取得借款收益,那么,首先在取得借款方支付利息的时候,出借方得开具(或到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给借款方,增值税税率为5%,外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为增值税额的12%,以及25%的企业所得税。而且,如果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人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超过部分还得做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没有关联的两家公司之间由于借款而产生的税费。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的话的情况。从上面的例子大家应该可以直观的感觉到,若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的情况下,拆解资金支付利息是划不来的,不谈利率超过人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情况,即使利率在人行规定的利率之下,起码出借方多支付了利息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相当于我把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还要交钱给国家,这是不合算的,何况,如果利率超过人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超过部分还得做纳税调增!故而,我觉得大部分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之间拆借资金一般不会涉及利息的问题,因为毕竟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那么,有没有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之间拆借资金支付利息呢?应该是有的,为什么呢?肯定是支付利息要比不支付利息收益更大!大家知道,今年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有了较大的跨越,由以前的80万,上涨到了300万。举个例子,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发生借款利息40万(可税前扣除),乍一看,出借方多支付增值税等共计22400元。若借款方没有利息支出之前利润为320万,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所得税要缴纳80万,有了利息支出,利润变为280万,可享受优惠政策,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变成100*5% 180*10#万,节省了57万吖,区区增值税等的那些22400,真的是毛毛雨了,而且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税务上也完全没有问题,作为老板肯定是愿意多交这22400啦!!!
正因为两个公司的股东相同,那么考虑问题就得把两个公司当成一个公司来考虑,不考虑一个公司的得失,只要一个措施总体有利,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