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 应收票据里,什么是带追索权?什么是不带追索权?有什么不同?

[更新]
·
·
分类:金融
2041 阅读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

应收票据里,什么是带追索权?什么是不带追索权?有什么不同?

应收票据里,什么是带追索权?什么是不带追索权?有什么不同?

带追索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
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不带追索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贴现后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反映或有负债,而是将这项潜在的债务责任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票据前手与后手权利的差别?

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前手的概念: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后手的概念:后手,是指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持票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上,后手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对最终的持票人来讲,也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

票据权利中,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为您解答:
这部属于据票据权利的追索权,关于你的问题请看以下答案:
1.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骗人,出票人被拒绝付快之后仍然是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的。
2.银行曾对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的关键得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直接可以成为承兑银行,如果还没有承兑那只能成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你可以列为追索对象,所以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那么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3.支票上面的付款银行是支票付款人,通常是制片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出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但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4.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则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骗人应该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
此问题的答案在书本上是可以找到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